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10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9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生猪经销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镇**村**号。2020年3月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6日,经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5197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生猪经销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镇**村**路**号,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栋**房。2020年3月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6日,经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80********,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大埔县**镇**村村委副主任,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村**。2020年3月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6日,经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90********,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生猪买卖中介,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小组,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道**村**号私人屋。2020年3月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6日,经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94********,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镇**村**,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镇**路**。2020年3月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6日,经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7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村**村民小组。2020年3月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6日,经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62********,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镇**居委会**号。2020年3月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6日,经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镇**村**号。2020年3月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15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戴某某、陆某某、张某乙、张某甲、龙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受非洲猪瘟的影响,2019年8月20日开始,跨市生猪调配必须附具检疫合格证明。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温某某从江西省、陕西省生猪经销商处购买到无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后,非法运进梅州市,为让这些外地生猪能够在梅州市销售,经被告人陆某某介绍分别通过被告人戴某某向大埔县茶阳镇动物卫生监督所、梅江区长沙镇动物卫生监督所、梅江区城北镇动物卫生监督所、蕉岭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购买《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购买每张证明需人民币200元至1200元不等),再转卖给被告人张某甲、龙某某、张某乙、刘某某等人,张某甲、龙某某、张某乙、刘某某等人购得生猪和《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后,将生猪载到屠宰场屠宰,然后上市销售。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多次向姚某某、林某某(二人均另处理)、被告人陆某某等人共购买142张《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转卖给被告人杨某某、邓某某(另处理)、涂某某(另处理)等人使用。
2.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温某某多次向被告人陆某某、梅江区城北镇动物卫生监督所、梅江区长沙镇动物卫生监督所、蕉岭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共购买66张《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后转卖给被告人龙某某、杨某某等人用于屠宰使用。
3.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戴某某多次向大埔县茶阳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共购买37张《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后转卖给被告人陆某某、姚某某、林某某等人使用。
4.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陆某某多次向被告人戴某某、梅江区长沙镇卫生监督所共购买36张《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后转卖给被告人温某某、张某甲、龙某某、张某乙、刘某某等人使用。
5.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龙某某与钟某某、罗某某(二均另处理)合伙经营期间,多次向被告人温某某、陆某某、蕉岭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共购买14张《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用于屠宰使用。
6.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张某乙多次向被告人陆某某、梅江区长沙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共购买11张《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用于屠宰使用。
7.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杨某某与曾某某、徐某某(二人均另处理)等人合伙经营期间,多次向被告人温某某、梅江区城北动物卫生监督所、梅江区长沙动物卫生监督所共购买8张《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用于屠宰使用。
8.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向被告人陆某某共购买7张《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用于屠宰使用。
2020年3月6日上午7时许,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联合梅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经侦大队、新中派出所等部门统一行动,分别在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村**桥生猪分销点抓获被告人温某某、张某甲、戴某某、陆某某、龙某某、张某乙、杨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另处理),并当场扣押来自江西省、陕西省的生猪共178头,当日23时许,对扣押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戴某某、陆某某、张某乙、龙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温某某、戴某某、陆某某、龙某某、张某乙、杨某某、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戴某某、陆某某、张某乙、龙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芳
检察官助理:赖淑新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温某某、龙某某、杨某某羁押在梅江区看守所,被告人戴某某羁押在梅县区看守所,被告人陆某某羁押在平远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羁押在五华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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