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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75********,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湖北省荆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北省荆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镇**路**小区**栋**单元**楼。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北省荆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乡**村**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张某某、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10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起,被告人温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街**号**楼**茶坊内,租用包间开设赌场,由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坐庄,并雇专人在赌场内负责赌资出纳,参赌人员以人民币现金下注、摇骰子赌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2019年12月4日18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茶坊内现场挡获被告人温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同时挡获到场参与赌博的湖北省监利县籍人员22人(均已行政处罚)。查获赌资人民币57700元,并扣押赌具瓷碗瓷盘各一个、铅盒一个、骰子两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张某某、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温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丽莉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换押证叁份,提票叁张。

4. 《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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