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封治,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号,住址**。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2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刘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1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乡**村,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庄**村赤龙鑫园。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2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6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委**号,住址**。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2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2月26日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郑文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镇**村**屯,住址**,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1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刑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新民街**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大厦**座**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2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4日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因涉嫌抢劫罪被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赵某甲,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3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乡**村**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2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2月26日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治、刘某、温某某、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以被告人封治、刘某为首的诈骗团伙收购温某某、郑文龙、刑某某等人实名办理的银行卡后,交由上线实施诈骗。上线诈骗成功后,封治、刘某伙同温某某、郑文龙、刑某某等人去银行补卡、取款。赃款取出后按封治、刘某和办卡人各占三分之一的比例进行分赃。
其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10日,赵某乙被电信诈骗案,涉案金额28.6万元。封治的上线诈骗成功后,被害人赵某乙向温某某农业银行62284800287********的账户转账28.6万元。封治得知温某某农业银行卡上进账28.6万元后,伙同刘某、温某某、赵某甲去银行补卡、取钱。赃款到账后被上线转走1.5万元,温某某现金取款20万元,封治和温某某各分10万元,刘某转账5万元到赵某甲建设银行卡上,通过POS机套现2万元,现金取款900元,刘某分70900元。
2、2019年1月14日,江苏无锡**设备有限公司被诈骗案,涉案金额49万元。该笔钱汇入郑文龙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0287********后,封治伙同刘某、郑文龙去银行补卡、取款。赃款取出后分赃,封治分20万元,刘某分24万元,郑文龙分49200元。
3、2018年12月24日,高明星被诈骗案,涉案金额20600元。该笔钱汇入温某某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0287********后,封治通知刘某、温某某到银行进行补卡、取款,温某某取出卡中6000元赃款后分赃,自己分4500元,刘某分1500元,卡内剩余的钱被上线转走。
4、2019年1月10日,李海燕被诈骗案,涉案金额1.5万元。该笔钱汇入肇伟建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0490********后,封治将肇伟建卡里进账的信息告诉刘某。刘某指使刑某某伙同办卡人肇伟建去银行补卡,并将1.5万元赃款取出后分赃,刑某某分4300元、肇伟建分2700元,封治分5000元,刘某分3000元。
5、2019年1月11日,20109000001951885持卡人被诈骗案,涉案金额5万元。该笔钱汇入占胜农业银行帐户62284800490********后,封治将占胜卡里进账的信息告诉刘某,刘某指使刑某某伙同办卡人占胜去银行补卡、取款。将5万元赃款取出后分赃,封治分1.9万元,刘某分1.1万元,刑某某分9000元、占胜分1.1万元。
6、2018年12月14日,xxxx73持卡人被诈骗案,涉案金额1万元。该笔钱汇入王海通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0287********后,封治将王海通卡里进账的信息告诉刘某,刘某伙同王海通到银行补卡、取款。将赃款取出后分赃,封治、刘某、王海通每人各分3300元。
以封治、刘某为首的诈骗团伙涉案6件,涉案金额87.16万元,非法获利84.1万元,现已追缴赃款3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卡流水明细清单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乙、高明星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封治、刘某、温某某、郑文龙、刑某某、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微信聊天界面截图、银行监控视频、微信数据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治、刘某伙同温某某、郑文龙、刑某某、赵某甲为上线提供银行卡实施诈骗,非法获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封治、刘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温某某、郑文龙、刑某某、赵某甲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刘某、温春阳、赵某甲、郑文龙、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大林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封治、刘某、温某某、郑文龙、刑某某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5张,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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