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3日被桐梓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温某强,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街道**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强、 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温某强在桐梓县**镇**村**组一公路旁被害人成某某家猪圈内,盗窃被害人成某某小猪6只。温某强的口袋装了4只,胡某某的口袋内装了2只小猪。次日,胡某某将盗窃的2只小猪以500元变卖,温某强盗窃的4只小猪自己喂养。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温某强盗窃的4只小猪价值为6600元,胡某某所盗窃的2只小猪价值为3300元。温某强、胡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的六只小猪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2.被害人成某某的陈述;3.证人温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温某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温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温某强、胡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明强
检察官助理 余 航
2020年12月14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温某强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68542****,1398495****(保证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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