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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放火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一部刑诉〔2020〕Z378号

被告人温某某,女,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清洁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镇**村**号,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村**队**巷**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日批准逮捕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温某某因与被害人王某某产生感情纠纷,为报复泄愤,于2020年3月3日1时许至被害人王某某位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第一间房屋内,用打火机点燃屋内旧衣服的方式放火烧毁该房屋及屋内的摩托车等物品。

2020年3月19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欣宏荣**物业公司将被告人温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火灾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赖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辩护律师见证下,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建华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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