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第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温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大同市云冈区永定庄矿派出所,现住大同市恒安棚户区X区12栋3单元602。1999年8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1年10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2020年3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左某某公安局抓获,同年4月6日被左某某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21日被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左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西省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志强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温志强为筹集毒资,伙同王某某(绰号:锯条,另案处理)来到大同市云州区**村,由王某某在外面放风,温志强翻墙进入杨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2.2019年12月2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温志强为筹集毒资,伙同王某某来到大同市云州区**乡**村,王某某在外面放风,温志强翻墙进入李某甲家中盗窃现金800元后购买毒品吸食。
3.2020年2月5日上午,被告人温志强为筹集毒资,伙同王某某来到大同市云冈区**,温志强翻墙进入王某乙家盗窃现金100元后购买毒品吸食。
4.2020年3月1日上午,被告人温志强为筹集毒资,伙同刘某(绰号:明明,另案处理)来到大同市浑源县**镇**村,刘某在外面放风,温志强翻墙进入马某某家盗窃现金1000元后购买毒品吸食。
5.2020年4月4日下午14时左右,被告人温志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A****A蓝色观致牌越野车来到左某某**镇**村,用斧子将被害人李某乙和其兄弟家的上房房门撬开,未盗得财物。
6.2020年4月4日下午从李某乙家出来,被告人温志强开车来到左某某**乡*村,用斧子将被害人王某丙家的正房房门撬开,盗走价值599元vivo手机一部。
7.2020年4月4日下午从王某丙家出来,被告人温志强来到左某某**乡*村郭某某家中,盗走现金24400元,价值人民币2671元的金戒指两枚,价值人民币90元的硬中华烟2盒。
8.2020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温志强来到左某某**乡**村周某某家盗窃,没有盗得财物。
以上盗窃总值为人民币29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2.被害人李某乙、王某丙、郭某某、周某某、王某乙、马某某、李某甲、杨某某的陈述;3.同案犯王某某、刘某的供述;4.左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5.被告人温志强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温志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志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入户盗窃,盗窃数额为296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温志强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志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生霞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温志强现羁押在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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