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温建华,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66********,汉族,初中文化,泥水工,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宁都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宁都县森林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建华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上午,被告人温建华至宁都县竹笮乡大富村潭水村小组“绿树排”山场山脚下自家荒田内清理杂草,期间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弃在田坎上,引燃田里的杂草,引发“绿树排”山场森林火灾。经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856.5亩(合57.1公顷),原为松、杉、阔中幼林。
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温建华主动到宁都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1个;2.归案说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 人的证言;4.被害人谢某甲、谢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温建华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建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建华违反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吸烟、乱丢烟蒂等禁令,引发森林火灾,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温建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温建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晓英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温建华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二百七十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打火机一个、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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