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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建兴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_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6〕1007号

被告人温建兴,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村委**村,因涉嫌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8月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14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建兴涉嫌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温建兴伙同黄某某(在逃)购买了料头和制毒工具、辅料后,在惠东县多祝镇三胜村翁某某家门前荔枝树下,组织翁某某等人制造毒品氯胺酮。同年4月,温建兴伙同邓某某(在逃)、黄某某出资购买料头后,再次在翁某某家中制造毒品氯胺酮。同年8月7日,公安机关将温建兴抓获,并在其位于惠东县平山街道雅居花园**栋**房内缴获毒品氯胺酮693.14克、甲基苯丙胺14.18克、含氯胺酮成分的液体3100克及爆炸物7900克(经检验,含有铵离子和硝酸根离子成分);在其驾驶的粤SU****的白色丰田霸道吉普车上缴获爆炸物143.84克(经检验,含有铵离子和硝酸根离子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建兴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制造毒品氯胺酮,且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另其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建兴身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温惠静 

2016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温建兴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公安卷十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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