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单位温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乐清市**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法定代表人朱某乙。
诉讼代表人朱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乡**村**号,系温州**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人朱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温州**电气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GAD区A1幢4号902,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温州**电气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某乙经营的被告单位温州**电气有限公司未经施耐德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乐清市**镇**村**幢**单元的仓库内,将其生产的无牌交流接触器、辅助触头模块贴上施耐德商标标贴,并销售给他人。
2019年8月1日,乐清市公安局民警联合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内当场查获假冒施耐德商标的交流接触器、辅助触头模块共1155只,标注有施耐德商标的纸盒300个、盖子600个、标贴12090张,并现场抓获被告人朱某乙。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商品总价值886351元。
2019年8月29日,现被告人朱某乙已与被侵权公司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
另查明,注册号为第G715396号“ ”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系施耐德电气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09 年3月15日至2029年3月15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用于电流的运输;导向;分配;变压;蓄电;调节;过滤;计量;信号;监控或控制的电子;电动科学仪器和设备;包括上述器材的电子或者电气元器件等。
注册号为第267665号“ ”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系施耐德电气工业公司,经续展有效期自2016年10月30日至2026年10月29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电力配给系统中的各种操作、控制装置和设备,日用开关等控制装置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断路器等;
2.书证:前科证明、户籍证明、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鉴定证明、价格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委托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等;
3.证人证言:证人断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温州**电气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温州**电气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乙无前科劣迹,且与被侵权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侵权单位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乙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勇
附:
1.被告人朱某乙现取保候审(手机号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交流接触器、辅助触头模块共壹仟壹佰伍拾伍只,标注有施耐德商标的纸盒叁佰个、盖子陆佰个、标贴壹万贰仟零玖拾张(上述物品均暂存于乐清市公安局)。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罪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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