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温某某,曾用名温贝贝,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021992********,汉族,大专文化,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原平市**路**号,住天津市河西区**小区**栋**门**室。2019年6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天津空港经济区注册成立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公司名义组织团队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被告人温某某2015年10月至2017年5月在担任天津**公司**期间,积极组织团队,在未经国家有关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以承诺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通过散发传单、口头介绍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司的理财产品,引诱公众投资,并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管理服务协议》等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温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投资人47名,按现有证据认定投资人投资金额人民币8234000.00元,亏损金额为人民币4012006.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44382.5元。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温某某经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其家属已将非法所得人民币24万元上缴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管理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收款确认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温某某供述与辩解。
4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光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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