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温大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杨家镇清古村5组20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四川省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10月8日被金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大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9时许,被告人温大某来到金某某**镇**大道**号**网咖内,将两台三星牌电脑液晶显示器盗走。后经金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两台被盗电脑液晶显示器价值人民币1400元。
2019年10月8日10时许,被告人温大某来到金某某**镇**街**号**网吧内,将两台飞利浦牌电脑液晶显示器盗走。后经金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两台被盗电脑液晶显示器价值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大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方式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大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温大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长:潘登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温大某现羁押于金某某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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