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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坤明盗窃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温坤明,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巷**号**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26日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坤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晚20时许,被告人温坤明来到德阳市区上美广场四楼电玩城,趁被害人冯某某在打游戏之际,将冯某某放在外套口袋内的一部华为牌荣耀8手机盗走,后以200元销赃。经认定,该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60.00元。2019年10月21日,温坤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坤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温坤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温坤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温坤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继学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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