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温地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32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手袋加工厂老板,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傅某桦,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地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27日,被告人温地某某在东莞市**区**村**路**号注册成立东莞市**手袋加工厂。后因经营不善,温地某某从2017年10月份起,先后拖欠杨某某开等17名员工的工资共计约142100元。2019年12月底,温地某某因无力发放上述员工工资即潜逃并失联。2018年1月2日及1月16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城分局先后两次向温地长生发出劳动监察通知,要求温地某某于2018年1月8日10时及22日10时前到达该局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2018年1月24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城分局向东莞市**手袋加工厂发出《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温地某某于2018年1月29日前支付全体员工2017年10月至12月的工资。经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城分局公告后,温地某某仍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19年8月21日8时许,温地某某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杨某某开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等书证,被告人温地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地某某无视国法,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温地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