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温兴平,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2019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9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兴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温兴平路经永川区来苏镇大桥旁边的王某某家时,见其家中房门未锁,王某某母亲被害人赵某某正在熟睡中,于是进入其家中,并将赵某某放在床边外套内的78元现金盗走,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温兴平到永川来苏派出所办事时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温兴平的供述和辩解;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兴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兴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兴平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前罪执行完毕以前,又实施新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温兴平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源
2020年4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温兴平现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于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
2.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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