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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渠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右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镇**居民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苏尼特右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7日被苏尼特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苏尼特右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5日被苏尼特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苏尼特右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41965********,汉族,初中文化,**大队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出生地:湖南省祁东县,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大街**号街坊**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苏尼特右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8日被苏尼特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苏尼特右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尼特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渠某某、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渠某某与被告人李某甲在苏尼特右旗赛汉塔拉镇旧法院小刚超市十字路口东侧胡同平房区渠某某家院内,因琐事发生口角,渠某某妻子田某某向屋内推渠某某,过程中渠某某摔倒在地,起身时顺手从院内拿起一把黑色单刃刀追赶李某甲,追赶至赛汉塔拉镇旧法院小刚超市十字路口东侧胡同平房区李丕军家院内,渠某某持铁锹与李某甲持木棒互相殴打,渠某某将李某甲面部铲伤,李某甲将渠某某头部打伤。之后李某甲跑出院子,渠某某持刀在其身后追,在追赶过程中渠某某使用一把黑色单刃刀捅刺李某甲腰部、臀部数刀,并用拳头击打李某甲面部数拳,随后渠某某报警。

经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渠某某、李某甲伤情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李某甲面部外伤痕评定为轻伤一级;体表外伤痕评定为轻伤二级;左眼球破裂伤缝合手术后评定为轻伤二级;左眼眶内壁骨折,评定为轻微伤;左眼视力光感(盲目4级),评定为重伤二级。渠某某头部头皮裂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单刃尖刀一把;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渠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锡林郭勒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渠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李某甲一处重伤,三处轻伤,一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渠某某的刑事责任。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渠某某与李某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李某甲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渠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2年9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渠某某一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李某甲的刑事责任。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李某甲与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渠某某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成民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渠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5册。

3.刑事案件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值班律师意见各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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