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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深圳市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刘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322号

被告单位深圳市**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诉讼代表人刘某甲,身份证号码4403061993********,联系电话136*******。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3061979********,汉族,大学文化,深圳市**进出口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号**。因本案,于2017年12月29日被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深圳市**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乙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1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2月11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2019年3月26日再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4月26日侦查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江门市**化工有限公司以8.35美元/千克至8.5美元/千克的价格向**(香港)有限公司(原**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涂料辅助基料(IPDI),然后以国内关联公司江门市**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单位深圳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以香港关联公司名义委托**公司代理报关进口。

被告人刘某乙以自己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为卖方,以**公司为买方和经营单位,把涂料辅助基料(IPDI)的价格降低为3.925美元/千克至4.075美元/千克,向海关申报进口。

经查,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公司向海关低报价格进口涂料辅助基料(IPDI)6单。经深圳海关计核,偷逃税款人民币630251.9元。

另查,2014年1月,被告人刘某乙以深圳市**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低报价格进口涂料辅助基料(IPDI)1单,偷逃税款人民币10.64万元,于2018年12月12日被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材料、案件移送函、指定管辖通知书、案件线索移交单、稽查通知书、海关稽查报告、到案经过、报关单、合同、装箱单、发票、订单、提单、公司登记资料、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单、送达回证、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黄某某、李某甲、邓某某、李某乙、高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5.辨认笔录:刘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深圳市**进出口有限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被告人刘某乙应承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军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乙现取保候审,电话135*******。

2.案卷材料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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