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刑诉〔2020〕Z36号
被告单位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403061********,单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园**栋**,法定代表人方某某。
诉讼代表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系被告单位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栋**房。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7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幢**房,现住在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路**花园**栋**房。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潮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梁某甲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其间,退回汕头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4月24日汕头海关缉私局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即被告人梁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同案人林某甲(另案处理)介绍认识了同案人“张某甲”(另案处理),并与张某甲商定以被告单位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每公斤5元的价格在香港接受委托保价包税通关进口一批化妆品、护肤品、食品等物品。同时,被告人梁某甲与林某甲商定,借用林某甲的香港**公司(Hong Kong ****)的抬头伪造与被告单位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货物购销合同、发票和装箱单等用于报关进口的单证,并由林某甲负责在香港收货、提供仓储,及按照被告人梁某甲提供伪报的货物品名、数量办理定仓发货、香港报关服务,被告人梁某甲支付林某甲每条柜1万元作为报酬。林某甲在香港收到货物后以****limited名义向汕头市**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提供订舱资料,办理订舱,货物运至汕头国际集装箱码头后,被告人梁某甲安排汕头市**报关报检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汕头海关港口办申报进口。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8月31日,被告单位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林某甲以**** limited名义向汕头市**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订舱,并以报关单号为6020201812********向汕头海关港口办申报进口一条柜号为TCLU944****的40尺货柜,申报商品名称和规格型号为柔顺剂、清洁剂、书写墨水等物品。货物运至汕头国际集装箱码头监管场所后,2018年9月1日,海关人员对柜内货物进行查验,发现实际货物除部分柔顺剂、清洁剂外,另有洗面奶、手霜、猫狗粮等17种货物未如实申报。经汕头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国家应缴税款521496.46元。
2018年8月30日,被告单位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林某甲以**** limited名义向汕头市**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订舱,并由汕头市**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将柜号为EITU176****的40尺货柜向汕头海关港口办进行仓单申报,申报货物名称为洗衣液、清洁剂、衣物柔顺剂等物品,货物到达汕头国际集装箱码头后一直存放于海关监管场所内,被告人梁某甲一直未进行申报。2018年10月19日,海关人员对该柜货物进行查验,发现实际货物除部分洗衣液、清洁剂、衣物柔顺剂外,另有爽肤水、乳液、猫狗粮、食品等104种货物未申报。经汕头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国家应缴税款445040.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档案查询清单、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变更协议、银行交易明细、购销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报关材料、订舱资料等;
2.证人汤某某、邱某某、张某乙、方某某、林某乙、胡某某、魏某某、张某丙、邓某某、黄某某、许某某、王某某、汤某某、吴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的海关核定证明书、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被告人梁某甲作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梁某甲具有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单位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焕霞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共九卷;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请依法判决;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案件开示证据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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