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8号
被告单位深圳市**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社区**路**号**号**房。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男,43岁,深圳市**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11976********,汉族,大专文化,住深圳市坪山区**村**路**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桓台县**路**小区**号楼**单元**号),深圳市**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因走私普通货物罪嫌疑,于2019年5月6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沙湾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沙湾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深圳市**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1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深圳市**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来料加工企业,被告人任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生产经营活动。
2014年11月至2017年10月间,**公司执行手册C533********和C530********期间,在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税款的情况下,擅自在境内销售保税进口料件头层牛皮、二层牛皮沙发革、保税进口料件制成品真皮转椅和真皮沙发一批,共涉209份报关单,核定走私头层牛皮12964.67千克、二层牛皮36.53千克。为平衡合同手册,该公司将国内采购的料件制成品出口,骗取海关核销。
经计核,上述货物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593757.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诉讼代表人委托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工资单、现场照片、企业登记资料、社保缴交证明、纳税证明、营业收入、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进出口量统计表和核销表、涉案报关单号统计、倒卖保税料件统计表、倒卖保税料件制成品统计表、国内买家统计表、增值税发票、情况说明、涉案报关单、皮料入库单、皮料领用记录、记账凭证、出货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马某某、谈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深圳市**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倒卖保税料件及其制成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燕玲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七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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