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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林某某单位行贿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709号

被告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0年*月*日,住所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某某综合楼*楼,法定代表人林某甲。

诉讼代表人林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系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85*******。

被告人林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30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系深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系主要股东,住深圳市**区**街道**路**栋**房。因涉嫌严重职务犯罪,于2019821日被深圳市南山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因单位行贿嫌疑,经本院决定,于20199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单位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南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被告人林某乙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9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6年,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林某乙向时任深圳市**区**街道党工委书记、深圳市**新区党工委委员及管委会副主任刘某某(另案起诉)行贿现金人民币(币种下同)共计60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1年至2015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时任**街道党工委书记刘某某行贿100万元

2011年至2015年,**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林某乙为使公司实际取得**街道拆除广告牌、违法建筑、违法搭建及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等项目,找到时任**街道党工委书记刘某某,希望刘某某出面提供帮助。刘某某表示同意,并协调街道行政执法队、城建办等部门,在上述项目招标条件设置、项目执行等方面给予林某乙关照。最终,**公司分别挂靠深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工程爆破有限公司、深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多个上述项目。为感谢刘某某的帮助,林某乙分五次在刘某某办公室或住处****小区**,送给其现金共计100万元。

二、2016年下半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时任**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刘某某行贿500万元

2016年上半年,**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林某乙为使公司实际取得**街道雨污分流管网工程部分项目,找到时任**街道党工委书记刘某某,希望刘某某出面提供帮助。刘某某依照林某乙的要求,协调街道城建办等部门,选择林某乙推荐的广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上述项目的招标代理,以利于林某乙中标项目。最终,**公司分别挂靠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中标**街道**片区雨污分流管网工程、**街道**片区雨污分流管网工程(第1标段)。2016年下半年,林某乙为感谢刘某某在上述工程项目及2016年度**街道拆除零星违法建筑工程部分项目招投标中给予的关照,在**区**酒店附近,送给时任**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刘某某现金500万元。

2019年8月21日,林某乙被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带回深圳市纪委监委南山留置分点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招标文件、银行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被告人林某乙作为被告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丹

2019年11月8

附:

1.被告人林某乙现羁押在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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