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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深圳市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鲁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单位:深圳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3061090****、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区**栋第**层、第**层、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职务**。

诉讼代表人丁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工作单位深圳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职务外贸一部负责人。

被告人鲁某某,原深圳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街道**苑**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广安市公安局决定,2019年6月13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0日被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建。

被告人彭某某,原深圳市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内地销售负责人,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89********,汉族,专科文化,住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柏垫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8月22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2日被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分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时间。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单位深圳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及总经理被告人鲁某某以获利为目的,大量购买台湾**通讯股份公司用于卫星机顶盒的芯片(817、819序列号芯片)和续费码,违反我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相关管理规定,在没有生产卫星机顶盒许可证的情况下,由田某某(另处)对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机顶盒情况进行统记管理;生产部负责人尹某某(另处)进行批量生产,仓库负责人金某某(另处)等人进行配送工作,被告人鲁某某除自己销售外还并聘请内地销售负责人被告人彭某某,将卫星机顶盒销售给全国各地经销商,经销商再出售给消费者,2016年8月该公司及被告人鲁某某以85-130元一台的价格直接或通过销售人员销售给经销商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共计163001台,销售金额13855085元,公司获利163001元。其中被告人彭某某以该公司名义直接销售给经销商徐某某、辛某某等人共计118887台,销售金额10105395元,公司获利118887元。

2016年以来,被告单位深圳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及总经理被告人鲁某某在进出口中因部分客户需要美金交易,因我国外汇管制,被告人鲁某某便找到李某某(另处)兑换美元,李某某便向鲁某某提供了国内的潘某某、卢某某、陈某某等个人转账银行账户,以交易当日外汇率高出0.15%-0.2%的比例与鲁某某进行兑换,之后按照兑换后金额在香港公司转账到鲁某某提供的香港开户的账户或客户账户内,经统计交易金额共计20158426元人民币。违法所得按千分之1.5计算共计获利30237.6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书信劝说被告人彭某某投案,被告人彭某某遂于2019年8月21日到深圳市公安局福永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电子证据、被告人鲁某某供述的等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深圳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及总经理被告人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无生产、销售许可证生产销售卫星机顶盒,以及非法买卖外汇,经营数额共计34013511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公司无销售许可证销售卫星机顶盒,经营数额1010539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规劝同案犯投案,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单位罚金163001元、被告人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罚金163001元,没收违法所得163001元,被告人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118887元,没收违法所得11888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明发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彭某某现押于邻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3册。起诉书23份。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均由广安市公安局扣押。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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