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诉刑诉〔2019〕593号
被告单位淮安****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25日,组织机构代码91320811MA********,住所:淮安市清浦区**路**号****街***楼,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诉讼代表人:黄某某,男,汉族,47岁,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72********,住:淮安市开发区**佳苑**幢***室。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66********,汉族,大专文化,淮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路**小区**幢***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5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淮安****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3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28日,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起,被告人朱某某以做车辆保险需要垫资、做业务需要资金为由,以给被告人李某某每一笔投资款5%费用为条件,通过李某某向清江浦区盐河镇附近村民口头宣传存款,年利息15%,承诺到期或随时还本付息。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注册设立淮安****有限公司经营售酒生意,同时以该公司名义通过李某某向清江浦区盐河镇附近村民宣传存款。至案发时,累计共向朱某某等28名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达138.1万元,实际损失资金共计126.0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存款收据、朱某某笔记本、公司及个人印章、收据等物证、物证。
2.吴某某、王某某、黄某某、董某某等人证人证言。
3. 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李庭选辨认朱鹏斌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淮安****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淮安****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李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建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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