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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淦某甲、罗某甲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淦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47********,汉族,小学文化,湄潭**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贵州省湄潭县人,户籍地址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路**号**室,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4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51********,汉族,小学文化,湄潭**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贵州省湄潭县人,户籍地址贵州省湄潭县**镇**村**桥**号,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4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67********,汉族,中专文化,湄潭**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贵州省湄潭县人,户籍地址住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淦某甲、罗某甲、黄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湄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湄潭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1日,李某甲、李某乙所在的贵州宝祥荣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在**业委会主任被告人淦某甲、副主任被告人罗某甲、黄某某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推荐下,与贵州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位于湄潭县**的地下车库经营管理协议。被告人淦某甲、罗某甲、黄某某以帮助李某甲、李某乙取得该停车场的经营管理权为由,向李某甲、李某乙索要钱财,李某甲、李某乙答应每人每月支付800元,淦某甲、罗某甲、黄某某继续帮助处理停车场扯皮等事宜。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李某甲、李某乙共计向淦某甲、罗某甲、黄某某支付18400元,淦某甲、罗某甲每人分得6400元,黄某某分得5600元。后李某甲、李某乙因公司账务发生纠纷,被告人淦某甲、罗某甲、黄某某要求占公司干股,参与公司账务管理,李某甲、李某乙答应每人分10%的干股,让罗某甲参与公司账务管理,并支付罗某甲1000元每月的工资。为了掩盖其占干股的事实,李某甲对淦某甲、罗某甲、黄某某每人写10万元的收款收据,以表示其占股已出资,后李某甲将收据收回撕毁。罗某甲参与公司账务管理几天后,得知李某甲、李某乙在经营管理**地下车库过程中获利丰厚,便与淦某甲商量后又要求增加股份,淦某甲等人便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出面解决房开公司要求与贵州宝祥荣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对贵州宝祥荣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不利的补充协议为由,要求李某甲、李某乙为其三人增加股份,后李某甲、李某乙同意将三人的股份增至14%。从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10月10日期间,淦某甲、罗某甲、黄某某占取李某甲、李某乙经营管理的**地下停车场干股共获分红92867.4元。

2019年12月4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黄某某回家后将其带至湄潭县公安局接受调查。淦某甲和罗某甲家属分别代其退缴违法所得各3099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淦某乙、罗某乙、刘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淦某甲、罗某甲、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音资料、撤花杆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淦某甲、罗某甲、黄某某在担任**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共同索取李某甲、李某乙财物共计人民币111267.4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兴波

检察官助理 佘欢


2020年5月21日

附:1.被告人淦某甲现取保候审,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807625****;被告人

    罗某甲现取保候审,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878691****;被告人黄某某现

    取保候审,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5180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有关涉案款物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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