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4650号
被告人淡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河南省浙川县**镇**村**组**号。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至1月17日间,被告人淡某某谎称有刘德华演唱会一手票源,有能力为被害人黄某某购买演唱会门票,骗取黄某某人民币60,400元,上述钱款后均被其个人挥霍。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淡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被告人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上述部分犯罪事实;
2. 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实其钱款被骗的事实;
3.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收到被害人黄某某提供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4. 银行流水详单等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淡某某骗得钱款的金额和去向;
5.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及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淡某某的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皓
检察官助理:雍豪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淡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番号: 1**/20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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