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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3199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所在地枝江市**街**号,住枝江市**村**组**号。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3时许,被告人淡某某在枝江市七星台镇董家湾村附近“怡园农家小院”吃饭,期间饮用了白酒。15时许,淡某某酒后驾驶鄂E****6号小轿车回枝江城区。其沿沪聂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江陈路交叉路口地段时,与由江陈路右转弯上沪聂线的刘某某驾驶的鄂E****1号小轿车发生碰撞,淡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失控撞击道路中心护栏后驶入对向机动车道,和廖某某驾驶的鄂E****Z号越野车发生碰撞。民警出警后发现淡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提取淡某某血液样本,经鉴定,送检的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2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淡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详细信息、发(破)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志立

检察官助理:刘  蓉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淡某某现在枝江市**村**组**号其家中(电话:15271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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