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淡某某伪证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675号

被告人淡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7********,汉族,高中文化,西安**电器设备厂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街**号。被告人淡某某因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5日被溧阳市公安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菊歌,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淡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陕西**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郑某某(另案处理)向西安**电器设备厂销售假冒“**”品牌电缆被公安机关查获。陕西**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任某某(另案处理)主动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提出由其顶包。后周某某、郑某某与本案被告人淡某某商议,由任某某帮郑某某顶包,明确该批假冒“**”品牌电缆由任某某销售提供,并由任某某写下该批电缆报价单。2019年6月3日,溧阳市公安局在向被告人淡某某依法询问时,被告人淡某某称系陕西**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任某某销售,并将任某某伪造的报价单交由公安机关。任某某于2019年6月1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1日被溧阳市公安局网上追逃,于2019年7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被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

案发后,被告人淡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淡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淡某某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意图帮他人逃避处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鹏

检察官助理:陈云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