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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淄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郝某某等非法采矿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单位淄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CB92P5W,注册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路**号,法定代表人郝某某,总经理郝某某。

诉讼代表人: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淄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联系方式:1396436****。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淄博市张店区**路**小区**号,淄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淄博市张店区**街道**庄**号,无业。2002年9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8年5月31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淄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郝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郝某某作为被告单位淄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为建设厂房,将位于淄博市张店区淄博市殡仪馆北侧地块整平项目承包给被告人王某甲,并约定将整平中产生的石头抵作整平费用。后被告人王某甲为牟利,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建筑用白云岩矿矿石474775.8吨,价值人民币10919843.4元。其中销售白云岩矿67700吨,价值人民币1557100元。经鉴定,涉案建筑用白云岩矿矿石每吨价值人民币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协议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董学刚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评审意见书;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淄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郝某某、被告人王某甲,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单位淄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罚金,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飞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王某甲均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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