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 1988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8821988********,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英利镇**路**号**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起,被告人郑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微信号:ho****,昵称:医疗美容****)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口罩出售的虚假消息,骗取被害人吴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庞某某等人财物共计204930元,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7日,在东莞市清溪镇铁松村顺原厂302宿舍,被害人吴某某加了被告人郑某某的微信,双方约定每个口罩3.6元,总定购34000个。随后,吴某某通过微信向郑某某转帐三次(31200元、10000元、20000元),共计61200元。
2、2020年2月7日,在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镇御龙湾小区21栋2单元1603室,被害人刘某某加了被告人郑某某的微信,双方约定每个口罩3.4元,总定购3950个。随后,刘某某通过微信向郑某某转帐3次(6000元、6240元、1190元),共计13430元。
3、2020年2月8日,在福建省龙岩新罗区中城街心花园广场1号楼608室,被害人王某某加了被告人郑某某的微信,双方约定每个口罩3.25元,总定购30000个。随后,王某某通过向郑某某支付宝和民生银行帐号(62206220633******)各转了2万元,共计40000元。
4、2020年2月8日,在广东省廉江市吉水镇大墩头村,被害人庞某某加了被告人郑某某的微信,双方约定每个口罩3.5元,总定购5000个。随后,庞某某通过微信向郑某某转帐5次(2500元、8000元、2500元、1000元、3500元),共计17500元。
5、2020年2月12日,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城43区新华一路北14巷7号,被害人陈某某加了被告人郑某某的微信,双方约定每个口罩3.4元,总定购12000个。随后,陈某某通过微信向郑某某转帐7次(18000元、10000元、10000元、20400元、3400元、7600元、3400元),共计72800元。
最后,被告人郑某某没有发货给被害人,并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手机、银行卡,微信、银行等转帐记录,吴某某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法,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口罩短缺,被害人购买心切之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剑辉
2020年2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 被告人郑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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