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赵某趁被害人因“新冠”疫情需要防护用品,便虚构自己有口罩、额温枪等事实,三次诈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5350元,并将诈骗所得的钱用于日常开销和赌博。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害人陈某甲因疫情需要口罩,便询问陈某乙是否有口罩,陈某乙便在朋友圈发布自己需要口罩,被告人赵某了解到陈某乙需要购买口罩后,谎称自己有口罩,2020年2月12日,陈某甲转款1400元给陈某乙帮忙购买500个口罩,陈某乙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250元给赵某,赵某收到钱后全部用于日常开销和赌博,后赵某以顺丰快递向陈某乙提供的地址发了2个口罩,并以该快递单号获取陈某乙、陈某甲的信任;
2.被害人陈某甲因疫情需要额温枪,陈某乙便询问被告人赵某是否有额温枪,赵某谎称自己有额温枪,2020年2月13日,陈某甲转款7000元给陈某乙帮忙购买50个额温枪,陈某乙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6500元给赵某,赵某收到钱后全部用于赌博,后赵某以顺丰快递向陈某乙提供的地址发了1张拾得的银行卡,并以该快递单号获取陈某乙、陈某甲的信任;
3.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赵某虚构自己有口罩,问陈某乙是否需要,申某某通过陈某乙了解到赵某有口罩,便立即帮其朋友张某某向赵某购买11000个口罩,后张某某转款32900元给申某某,申某某向赵某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人民币17600元,赵某收到钱后全部用于赌博,后隐匿。
陈某乙、申某某无法联系赵某后遂报警,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归案后即被羁押,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
2.聊天记录、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信息等书证;
3.被害人申某某、陈某乙、张某某、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辨认等笔录;
6.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卢 艳
附件:1.被告人赵某现羁押在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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