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虎检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811989********,汉族,大专文化,交警队辅警,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小区**单元**室。2020年2月13日因涉嫌赌博由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81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小区**号楼**室,2020年2月13日因涉嫌赌博由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同年4月1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并于同年4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5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为有效防控疫情,发布第2号公告,要求严厉打击聚众赌博等人员聚集型违法犯罪活动。同年1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聚众赌博,被告人李某甲参与赌博。同年2月2日,虎林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公告,决定对全市村屯和城市居民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2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与李某甲一同参与金某某组织的赌局,被告人李某甲输钱若干。2月6日早赌局散场后,被告人王某某得知李某甲输钱,提议以其名义继续组织赌局,从中抽取渔利归二人所有,被告人李某甲表示同意。2月6日傍晚,被告人李某甲筹集赌资20000元现金交由被告人王某某保管。当晚9时许,二被告人召集李某乙、赵某某、贾某某、孙某某、张某某、金某某等人,在虎林市虎林镇阳光综合楼2期2单元1002室进行赌博。当晚10时许至次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参与赌博,被告人王某某以每投注100元抽取5元的方式负责抽头渔利,共计抽取34000元,被告人李某甲分得12000元。2月7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再次组织上述多人到虎林市旭升小区2期1单元506室参与赌博,被告人王某某继续抽头渔利。约14时许,参赌人员散场。被告人王某某与李某甲结算往来账目,被告人李某甲尚欠被告人王某某赌债6500元。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2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某某于同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 证人张某某、贾某某、李某乙、金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虎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杰
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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