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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涉疫)(左睿诈骗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左睿,曾用名:徐睿,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湖南湘乡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区**小区**区**栋**单元**(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区**巷**号附**号)。2020年2月21日,因涉嫌诈骗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睿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全国正值新冠肺炎疫情严重期间,口罩成为社会大众的稀缺品,被告人左睿在自身并没有口罩现货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称其有口罩可出售,并有大量现货。2020年2月9日,被害人肖某甲经左睿微信朋友圈的杨某某介绍与左睿取得联系,想在左睿处购买口罩,左睿在骗取肖某甲信任后,让肖某甲先支付货款,2月9日至2月11日,肖某甲通过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共向左睿的微信账号zuorui****、支付宝账号1819861****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170071000********共计转账159400元,左睿收款后,没有向肖某甲发货,却对肖某甲谎称已发货,并将诈骗钱财中的8万余元充值到花间直播平台用于打赏女主播,将20400元用于从徐某某处购买两部苹果11promix手机,其中一部送给其女朋友肖某乙,另一部于2020年2月20日以8500元的价格从徐某某处换得一部苹果11手机和3200元现金。之后,在肖某甲多次催促下,左睿向肖某甲发送虚假发货照片谎称已发货,后肖某甲报案至公安机关。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左睿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诺富特酒店902房间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2月28日,公安机关通过浙江菲遇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追回人民币80090.9元,同年3月11日通过冻结左睿建设银行卡(62170071000********)追回人民币22039.2元,现已将追回的102130.1元发还被害人肖某甲。扣押了左睿用赃款购买的手机两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退款函、发还清单、资金明细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肖某乙、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左睿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左睿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左睿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利用抗疫物品发布虚假信息进行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左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左睿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冷崇文

检察官助理:石莹芸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左睿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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