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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涉疫)张某诈骗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01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派出所,住新疆博乐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下旬,被告人张明知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物资紧缺,无任何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内发送出售口罩的信息,被朋友赫某看到。2020年1月25日上午,被害人向某某在新疆旅游时,与同车司机赫某聊天得知被告人张在出售口罩,便通过微信添加被告人张为微信好友。被害人向某某在微信中,向其询问口罩货源、型号、价款等相关事宜并告知大部分口罩用于捐赠武汉、重庆医院的一线医务人员。被告人张谎称自家开矿,有口罩库货货源,不挣钱为方便大家买平价,并称系武汉大学09级遥感班国防生从部队转业且已向武汉捐款款物上万元,骗取被害人信任。当日,被害人向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被告人张货款29506元。

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张与被害人向某某相约在乌鲁木齐市某一宾馆见面,被告人张将在其他地方购买的两个口罩送于被害人向某某乘坐飞机时使用,并将事先获取的救灾货车出行图片及与顺丰速运公司快递员陈寄货的虚假微信聊天截图发送给被害人向某某,谎称已将口罩发货,另还有口罩出售,诱骗被害人向某某再次向其转账12188.88元。转账后,被害人向某某因迟迟未收到货且未查询到相应订单信息,经多次询问未果,向顺丰速运公司总部投诉博乐营业网点快递员陈,经该公司核实从未运送过被告人张大批量口罩货物的订单。2020年2月8日,被害人向某某向博乐市公安局报案,当日该局将被告人张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41694.8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玲慧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博乐市某路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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