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涉检公诉刑诉〔2020〕49号秦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涉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89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园**号楼**单元**号,无业。2015年2月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清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5日经院批准被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1日11时许,被害人邓某某在涉县**镇**村原**厂内向邢某某(已判)、秦某乙(已判)、李某某(已判)索要雇佣工资,三人及秦某乙之子秦某甲以邓某某的金属提炼技术不过关导致亏损和厂内原材料丢失为由,要求邓某某对此事负责,继而双方发生口角推搡,期间邓某某被对方拳打脚踢致头部瘢痕3cm及右侧第3、4、5、6肋骨骨折。经鉴定,邓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成良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