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20日0时许,被告人靳某某到涉县县城**路**小区楼下,用手将“**女王”美容店玻璃门把手掰坏,进入店内用随身携带的手电寻找财物,后将放在“**女王”吧台抽屉内的10000元人民币盗走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靳某某系累犯,但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成良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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