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涉检公诉刑诉〔2020〕22号靳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涉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6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丛台区**号楼**单元**号,无业。1995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9年7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8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09年11月12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3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8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院批准,次日被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20日0时许,被告人靳某某到涉县县城**路**小区楼下,用手将“**女王”美容店玻璃门把手掰坏,进入店内用随身携带的手电寻找财物,后将放在“**女王”吧台抽屉内的10000元人民币盗走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靳某某系累犯,但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成良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