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涉检公诉刑诉〔2019〕191号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涉检公诉刑诉〔2019〕191号

被告单位**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11日,注册地址邯郸市肥乡县建安路幸福新区,法人代表康某某,公司营业证编号**,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以自有资金对商业、工业、农业、交通、房地产、市政基础建设工程投资。

被告人康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21956********,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系河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城关派出所,现住邯郸市涉县**镇**家属院**号楼**单元**号。2014年12月22日,因陈某某被打案,被承德县公安局罚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8月19日自行到涉县公安局投案,于同年8月27日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

本案由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康某某在2012年9月任**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但实际经营该公司是从2012年3月份开始的,在此期间,康某某任用张某某、崔某某(另案处理)、魏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樊某某(另案处理)分别在涉县辽城乡活水峧村、辽城乡峪里村、木井乡西豆庄村、偏店乡韩家山村、鹿头符山窑村设立代办点,在没有任何金融部门许可或认证下,以年利率7%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头、广播等形式进行宣传,吸收不特定群众参与存款。经统计,共涉及参与人344人,吸收肥乡区和涉县群众资金7220110.4元,返还本金3509510元,支付利息286465.41元,支付代办员手续费(好处费)263155元,支付工资、奖品费用及办公费用合计859664.67元,对外转账1437474元(主要由常某某使用,常某某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定,被告人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单位**投资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伍万元,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明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