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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涉检一部刑诉〔2021〕Z4号李某某、郝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涉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6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村**组**号2014年4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8月15日被释放)。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院批准被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6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镇**村**组**号。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郝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07日21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已判)与李某甲、郝某某、李某乙共四人酒后驾车去涉县**“**”KTV唱歌,途中拐至KTV旁的“**服务站”时,剐蹭了停在路旁**快递经理被害人苑某某的汽车。苑某某等人听见碰撞声后出来拦住准备进入KTV的四人,并告知对方撞了车,李某甲说:“撞了你车了?”,被害人苑某某说撞的是我车,李某甲说:“撞了你车怎么了,撞了也不赔,滚,报警吧!”,骂了几句后四人再次准备进入KTV,**员工李某丙说了句“喝了点马尿,装什么B”,樊某某勃然大怒,说:“再说一句?重说!”,之后樊某某、李某甲、郝某某动手打**快递员工,樊某某在苑某某身后用拳头朝苑某某右肩膀杵了两拳,并将苑某某甩到地上,致使苑某某右臂剧烈疼痛,无法抬起。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邯公鉴(伤检)字(2019)第0476号鉴定书,苑某某肩胛骨骨折、右肩关节脱位,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甲、郝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郝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赵云霞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郝某某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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