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涉检一部刑诉〔2021〕Z25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21965********,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涉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申某某在涉县**镇**村自家菜园与被害人孙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殴打,被告人申某某用二尺钉耙捅孙某某,并对其拳打脚踢,致孙某某受伤。经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孙某某腰椎1-4左侧横突骨折、面部三处创疤、胸骨体骨折、右侧第五前肋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申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73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殴打他人致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亮
检察官助理:吕丽花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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