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涉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21974********,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乡**村**组**号。1991年9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1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11月14日因盗窃被邯郸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2010年4月29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诈骗罪被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涉县**乡**村村民张某甲和妻子侯某某闹离婚,侯某某回了**乡**村娘家。张某甲父亲张某乙找被告人肖某某帮忙把侯某某叫回家。期间被告人肖某某谎称侯某某父亲要求给钱才让侯某某回家,在**乡**村信用社大门外骗取张某乙10000元,在涉县新世纪斜对面工商银行ATM机处骗取张某甲10000元,还索要辛苦费、车费等5000余元,后将赃款用于赌博、洗浴、吃喝等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成良
检察官助理:赵云霞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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