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涉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61944********,汉族,群众,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郝某甲年轻时曾担任涉县**乡**村民兵连长,为了打野兔和松鼠挣取公分,郝某甲找本村的好友郝某乙(已故)制作了一把火药枪。后来因为郝某甲年龄大了,就没再使用过这支火药枪,一直将火药枪放在自己家中。2020年4月28日涉县公安局接杨某某(系郝某甲儿子郝某丙前妻)举报在郝某甲家中将该火药枪提取并送至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郝某甲储存在自己家中的火药枪被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提取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年轻时为打兔子、松鼠挣取公分找本村村民郝某乙帮助制造火药枪,后在公安机关多次宣传要主动上交私有枪支的情况下仍然在自己家中继续储存该火药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刚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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