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涉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6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镇**村***组***号。2009年11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抢劫罪被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涉县**镇**苑***号楼***单元***室自己家中,与妻子刘某甲的闺蜜李某甲,李某甲的男朋友刘某乙喝酒期间,刘某乙让王某某联系其姐夫李某乙过来坐坐。王某某联系后,李某乙因为开会不能过来。刘某乙说了一些关于李某乙的难听话,双方发生口角,相互拉扯。双方下楼后,在20号楼前,王某某用拳头击打刘某乙面部,造成刘某乙双侧鼻骨、鼻中隔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刘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成良
检察官助理:赵云霞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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