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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涉检一部刑诉〔2020〕53号周某某、吴某某倒卖文物案)_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涉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7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捕前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室。因涉嫌倒卖文物罪,经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倒卖文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被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捕前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室。因涉嫌犯有倒卖文物罪,经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倒卖文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被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

本案由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涉嫌倒卖文物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周某某从临漳县一个外号叫“老倪”(身份不明)的人手中以20万人民币购买到两尊从地下挖出的天保年间石刻佛像。2019年底,周某某预将两尊佛像出手变现,便通过被告人吴某某寻找买家。吴某某第一次帮周某某找买家时,周某某搭讪手上有和自己类似佛像的同行邢某某(在逃)一起通过吴某某找买主。吴某某第二次帮周某某和邢某某找到买家时,商议出售价格为180万元,交易成功后,周某某要付给吴某某卖价10%的好处费。2020年9月8日下午,周某某再次通过吴某某与买主见面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周某某携带的两尊石刻佛像。后经河北省博物院鉴定,2件涉案物品白石彩绘描金一菩萨二弟子立像,均为三级文物。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芳

检察官助理:付少玉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两被告人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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