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涉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6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27日9时2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冀D*****小型轿车,沿涉县龙山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龙凤小区门口路段向东驶岀道路时,与沿龙山大街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张某某驾驶的“大阳”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仼认定:梁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驶出道路未让行正常行驶车辆,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他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俊学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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