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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涉检一部刑诉〔2020〕32号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涉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6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7月22日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9时许,在涉县**镇**村被害人刘某某家,被害人刘某某淘宝刷单被申请退款,因怀疑是被告人王某某所为质问王某某,期间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某某气不过随手拿起菜刀向刘某某乱砍,致刘某某左手腕部肌腱断裂引起瘢痕挛缩,导致左腕关节活动受限,左腕关节功能丧失52.5%,体表损伤致瘢痕长度累计71.7cm,左手第1掌骨不完全骨折,损伤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成良

检察官助理:赵云霞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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