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涉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6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镇**村**组**号,现住涉县**镇**村。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租住涉县**村水塔路民房,生产销售淀粉制品。在生产“正宗东北大拉皮”过程中,李某某为提高产品防腐时间、改善产品卖相,通过“手捏”的方式,往产品中添加硫酸铝钾(钾明矾),非法生产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厂址厂家的“正宗东北大拉皮”, 以约200克/小袋的规格预包装,并以0.6元-0.7元/小袋的价格,销往多个蔬菜销售点、超市等销售终端,最终销给周边群众。2020年7月10日,涉县公安局民警对李某某销往涉县**小区**副食门市的“正宗东北大拉皮”进行了扣押送检,经河北冠卓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测,该产品中铝残留量为496毫克/公斤,严重超出200毫克/公斤的国家标准。2020年7月29 日上午,涉县公安局民警对李某某在涉县**村**路民房的生产作坊进行了搜查,并对作坊里的“正宗东北大拉皮”产品、以及其销往涉县顶顶旺超市、涉县万客隆超市的“正宗东北大拉皮”产品进行了暂扣送检。经河北冠卓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李某某作坊中的 “正宗东北大拉皮”产品中铝残留量为 526毫克/公斤,涉县顶顶旺超市中的“正宗东北大拉皮”产品中铝残留量为 463毫克/公斤,涉县万客隆超市中的“正宗东北大拉皮”产品中铝残留量为 543毫克/公斤。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正宗东北大拉皮”非法获利数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检测报告、扣押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生产、销售的“正宗东北大拉皮”产品中铝残留量严重超出国家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明
检察官助理:王龙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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