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涉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6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乡**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
本案由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7时11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晋K*****、晋K****挂重型半挂车沿平涉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平涉线371KM+200M处(涉县段曲村路段)时超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申某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发生挂撞,造成申某某当场死亡及路政设施和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涉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责仼认定: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靠右侧通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他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俊学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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