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涉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常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426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个体工商业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常某某开始经营涉县**保健品店。2017年1月5日,涉县公安局民警对涉县**保健品店进行了书面告知,告知其不得经营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性保健食品,常某某丈夫吴某某签收了告知书。被告人常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不明途径购进各类性保健食品。2020年06月30日18时,涉县公安局接匿名报警:“**保健店”非法销售壮阳保健品,民警当即对被告人常某某经营的“**保健店”进行检查,当场发现并扣押32种不同品牌的壮阳保健食品。民警随机抽样后送检。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 送检的全部3种保健品“劲霸男根”、“增大延时王”、“硬到底”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检测报告、检查笔录及照片、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明
检察官助理:王龙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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