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6845号
被告人涂金国,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损毁水利防汛工程设施,2019年1月28日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由南昌县公安局对其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月,本院对涂金国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某某,江西**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涂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 年3月14日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南昌县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丁某某,江西**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金国、涂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开始至2019年1月,被告人涂金国、涂某某等未经许可,利用采砂船、挖掘机等设备,在南昌县岗上镇莲塘河蚕石段非法采挖河砂,并租赁他人位于河段旁的池塘用于存放所采集的河砂,后将上述河砂通过车辆装运至“**养殖场”进行存放。期间,岗上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发现并对上述非法采砂行为进行阻止、处理,但涂金国、涂某某逃避查处并继续非法采砂。2019年1月28日,南昌县水利局对上述非法采砂及存放河砂的现场予以查封,并对涉案河砂予以扣押。经江西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地质调查大队现场勘查,莲塘河蚕石段鱼塘内堆放的河砂与万头养猪场堆放的河砂,总计砂量为13980.2方。经南昌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上述河砂价值共计人民币167 7624元。
2019年12月16日,南昌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涂某某抓获。同日,被告人涂金国向南昌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涂金国、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涉案物品估价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金国、涂某某等人共同未经许可,在河道内采砂,采得的河砂价值共计人民币167 762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莉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涂金国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涂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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