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7232号
被告人涂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附**号。2016年5月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罚款伍佰元,2017年3月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6月份,被告人涂某分别两次向李某某出售1000元毒品和500元毒品。2020年7月7日,李某某向涂某转账3000元购买毒品,涂某收款后未买到毒品,将3000元退给涂某,事后涂某向李某某索要100元好处费。同年7月14日,李某某向涂某转账1500元欲购买毒品,涂某收款后扣下400元,将剩余1100元转给胡某某(另案处理),带领双方在南昌县幽兰镇见面,胡某某购买毒品未买到,将1100元退给李某某,李某某发现后找涂某索要剩下的400元,涂某归还了100元。李某某找涂某多次索要剩余300元,涂某找理由搪塞。后涂某将贩卖毒品的章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给李某某认识,遂不再归还该300元。2020年7月27日,李某某向章某某购买了1100元毒品。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涂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涂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5.称重、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涂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林超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涂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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