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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饶某某等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卢捡花(曾用名:卢婷),女,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南昌**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号,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卢捡花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涂某,女,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96********,汉族,大专文化,南昌**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镇**路**号,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大道**小区**幢**单元**楼。被告人涂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饶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8811992********,汉族,高中文化,南昌**贸易有限公司售前,出生地:浙江省衢州市,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村**号,住浙江省衢州市**小区**栋**室。被告人饶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8811994********,汉族,本科文化,南昌**贸易有限公司售前,出生地:浙江省衢州市,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街道**村**号,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路**街。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7351999********,汉族,初中文化,南昌**贸易有限公司售前,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镇**村**组**号,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村**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捡花、涂某、饶某某、徐某某、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各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1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卢捡花、涂某与凌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成立南昌**贸易有限公司、青山湖区**服装店,先后租用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大厦**甲座**室、**乙座**室作为办公场所。

被告人涂某、卢捡花负责“微商互推型”诈骗,雇佣被告人饶某某、徐某某、李某甲为售前,涂某、卢捡花为售后。售前在微信群中添加不特定的被害人为好友,将被害人微信信息发送至工作群中,售后则伪装成客户添加微商为好友,并分次以小量购买依科蔓玫瑰精油的方式,制造产品热销假象,售前则诱骗被害人以做产品代理、升级代理,能够降低拿货价格、赚取更多利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支付代理费。被告人卢捡花、涂某、凌某某、饶某某、徐某某、李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共骗取孙某某等4名被害人人民币35338元。

凌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投票活动型”诈骗,雇佣姜某某、纪某某、王某甲、甘某某(均另案处理)为业务员,通过在安居客、58同城等网站,添加不特定的房地产经纪人为微信好友,虚构“优秀房地产经纪人评选投票活动”,以获得前三名有奖品及平台推广为由,鼓动被害人参与该活动、被害人通过刷礼物的方式增加票数,被告人凌某某通过后台修改数据致被害人一般无法进入前三名获奖。被告人卢捡花、涂某、凌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共骗取李某乙等5名被害人人民币40600元。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卢捡花、涂某、饶某某、徐某某、李某甲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情况、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凌某某、姜某某、王某甲、纪某某、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李某丙、杨某某、赵某某、李某丁、陈某某、宁某某、戴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卢捡花、涂某、饶某某、徐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捡花、涂某、饶某某、徐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捡花、涂某、饶某某、徐某某、李某甲等人共同故意实施全部或部分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涂某、卢捡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饶某某、徐某某、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剑超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李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饶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卢捡花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7379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784页及补充材料2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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