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涂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现住地为广州市荔湾区**号。2002年12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l8时许,公安人员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栋**房,将被告人涂某某抓获归案,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缴获疑似毒品9小包(其中3小包分别重20克、30.08克、3.02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3小包分别重9.55克、0.98克、0.53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小包分别重1.46克、1.54克、0.32克,经鉴定,均未检出海洛因、氯胺酮、甲基苯丙胺、MDMA、MDA、可卡因、四氢大麻酚成分)、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700元,从其房间电视柜柜面的手提包内缴获疑似毒品3小包(其中1小包重55.08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2小包分别重19.16克、6.92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缴获的毒品等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毒品犯罪,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涂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志强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6张。
3缴获的毒品海洛因108.18克、甲基苯丙胺37.14克,手机1台,现金人民币700元,现扣押在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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