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637号
被告人涂江平,男,198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0038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荣昌区,住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组**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7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江平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1时20分许,被告人涂江平与李某某(已判决)、彭某某、小某某(绰号)(均另案处理)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中国银行附近的公共厕所门口,无事生非,对被害人阳某某进行殴打,致阳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阳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频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涂江平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
7.案发现场视频监控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江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江平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江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涂江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涂江平等人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涂江平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涂江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志华
检察官助理 陈 楠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涂江平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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